
2018年,龙井市某银行与马某和朱某夫妻二人签订借款合同,因马某和朱某未按期还款,产生纠纷。后经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,被告马某和朱某应履行偿还义务,但被告夫妇仍未按时履行。
原告申请执行立案后,执行法官马上联系被执行人马某和朱某。但被执行人马某和朱某并未及时向执行局报告财产线索,一直拖延执行。执行法官得知马某和朱某即将返程开工,随即对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,并告知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会影响乘车出行。马某和朱某这才提出还款和解,撤销限高。在执行干警的陪同见证下,双方当事人一同在银行完成转账汇款,该案件顺利执结。
通讯员 潘丽莉 文/图
编辑: 李璐宜 吉网新闻热线:0431-82902222

